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4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诉讼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市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收到福州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01民初63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年8月,福建广润向福州市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州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裁定驳回福建广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7年8月,福建广润不服福州市中院【(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撤销【(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即福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辖终32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福建广润有关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福建省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实际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应对,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辖终322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4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就公司诉讼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和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两者合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强制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支付工程欠款8,2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至2017年6月5日应付违约金7,613.46675万元,迟延履行金991.2532万元,二项共计168,377,199.5元;2、上海瑞恩按照前述第一项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3、福建瑞联支付恒大高新预交的仲裁费327,672元;4、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承担。并收到宁德中院送达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7)闽09执2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2)。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起因
2015年1月,公司就福建瑞联和上海瑞恩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裁定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与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1月18日应付工程款8233万元,应付违约金1,768.0283万元,两项合计10,001.0283万元。应付违约金最终应计算至余热发电资产交付之日止)等值的余热发电资产;2、裁定上海瑞恩就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余热发电资产承担连带责任;3、裁定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负担。公司于同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5)洪仲字第2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2015年7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15)洪仲裁字第26号】,裁决如下:1、福建瑞联应当向恒大高新支付所欠工程款822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恒大高新预交的本案仲裁费327,672元,由福建瑞联并径付恒大高新。上述1、3项裁决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的给付义务,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恒大高新一次性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2015年9月,公司收到福建瑞联与公司签订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及《资产抵债交割确认书》,因福建瑞联仍无法偿还公司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瑞联同意用其余热发电资产冲抵欠公司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三、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情况
2017年7月,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宁德中院将本案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闽0981执1797号】,裁定如下:
1、查封由被执行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占有的总价值不超过82,657,672元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
2、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2017年7月,上海瑞恩、福建瑞联对福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事项:请法院依法驳回或撤销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闽0981执1797号】的执行申请。
2017年9月,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闽0981执异28号】,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瑞恩、福建瑞联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3)
近日,公司收到宁德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闽09执复23号。上海瑞恩和福建瑞联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宁德中院申请复议,宁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如下:
1、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
2、本案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需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鉴于重新审查尚未开庭审理,执行裁定最终结果尚未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执行结果而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09执复23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