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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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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45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划转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365,607,000股权,占本公司股权比例为53.87%)发来的函,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决定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6.05%股权(共计265,693,579股)给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4.25%股权(共计186,644,250股)给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份合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0.30%。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于11月17日分别签订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股权划转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由2,365,607,000股减少至1,913,269,171股,占本公司股权比例由53.87%减少至43.57%;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不变;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划转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由58.5%减少至48.2%,具体变化如下:

1.本次股权划转前

2.本次股权划转后

注:本次股权划转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告数为准。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权划转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8.2%的股份,仍处于控股股东的地位。因此,本次股权划转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将根据股权划转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际华集团

股票代码:6017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金融中心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6516515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

签署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

出资额:438,73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722912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1997年01月0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投资业务;对所投资公司和直属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管件及配件产品、铸造产品、钢铁制品、矿产品、工程机械、油料器材、水暖器材、纺织服装、制革制鞋、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仓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管理咨询;承揽境内外冶金、铸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新兴际华集团100%股权。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兴际华集团直接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情况如下:持有新兴铸管(000778)1,722,667,441股股票,持股比例为43.17%。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决定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所持际华集团6.05%股权(共计265,693,579股)给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所持际华集团4.25%股权(共计186,644,250股)给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同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针对上述股权的无偿划转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兴际华集团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际华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转让前,新兴际华集团持有际华集团2,365,607,000股权,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53.87%。新兴际华集团将其持有的6.05%股份(265,693,579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国新投资、将4.25%股份(186,644,25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诚通金控后,新兴际华集团持有际华集团股权减少至1,913,269,171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减少至43.5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7年11月17日,新兴际华集团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际华集团6.05%股份(265,693,579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国新投资、将4.25%股份(186,644,25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诚通金控。本次股份转让后,新兴际华集团持有际华集团股权由2,365,607,000股权减少至1,913,269,171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由53.87%减少至43.57%。本次股份转让后,际华集团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上述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兴际华集团持有际华集团股份数量2,365,607,000股,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新兴际华集团没有买卖际华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兴际华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际华集团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际华集团

股票代码:6017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电话:010-8325726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

签署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股份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1-A59(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翎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2JNW8H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通过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新投资100%股权。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决定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所持际华集团6.05%股权(共计265,693,579股)给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针对上述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际华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新兴际华集团将其持有的6.05%股份(265,693,579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国新投资后,国新投资持有际华集团股权增加至265,693,579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增加至6.0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7年11月17日,新兴际华集团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际华集团6.05%股份(265,693,579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国新投资。本次股份转让后,国新投资持有际华集团股权265,693,579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6.05%。

上述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划转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际华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际华集团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翎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翎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际华集团

股票代码:6017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2层1269

邮政编码:100030

联系电话:010-8367304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

签署日期:2017 年 11 月 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出资额:1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27F021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7日

营业期限:2015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通过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诚通金控100%股权。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决定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所持际华集团4.25%股权(共计186,644,250股)给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针对上述股权的无偿划转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诚通金控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际华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新兴际华集团将其持有的4.25%股份(186,644,25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诚通金控后,诚通金控持有际华集团股权为186,644,250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为4.2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7年11月17日,新兴际华集团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际华集团4.25%股份(186,644,25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无偿划转给诚通金控。本次股份转让后,诚通金控持有际华集团股权为186,644,250股,占际华集团股权比例为4.25%。

上述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国资产权〔2017〕1151号)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划转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际华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诚通金控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