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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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公告编号:2017-08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海大大厦2座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7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15:00至2017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81,910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股份总数”)1,575,965,054股的63.039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4人,持有公司股份951,111,03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51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8人,持有公司股份42,370,87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86%。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9人,持有公司股份80,377,85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0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田丽女士(持有表决权股份1,965,100股)及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49,592股)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0,967,218股。

表决结果为:990,967,2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80,377,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93,481,9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80,377,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93,103,2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378,6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79,999,2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9%;378,6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