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7-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7-166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投控”)的通知,欧菲投控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欧菲投控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质押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5)。2017年6月12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披露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上述质押给中信证券的1,000万股转增为2,500万股。2017年11月20日,欧菲投控将上述质押给中信证券的2,500万股股票解除质押,并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 欧菲投控持有本公司股份523,635,8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2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合计325,064,75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2.0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97%。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11,15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6%,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合计170,6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83%,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被质押状态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回交易委托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证券简称:欧菲光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7-16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9号文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45.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100.3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98.584万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8月15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321号《验资报告》。

公司此次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拟由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经公司2017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3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作为此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南昌欧菲光进行增资,并在南昌欧菲光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7年 3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南昌欧菲光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业账户情况

1、南昌欧菲光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1736811326,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专户余额为29,428,351.95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南昌欧菲光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各子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南昌欧菲光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南昌欧菲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公司、南昌欧菲光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莹、许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南昌欧菲光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南昌欧菲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南昌欧菲光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南昌欧菲光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南昌欧菲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南昌欧菲光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公司、南昌欧菲光、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南昌欧菲光、广发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