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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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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0日~11月2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5:00至2017年11月21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6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0,791,26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0,281,91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9,3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7,95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59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9,3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程国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084,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9%;反对70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3%;反对706,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78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78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78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78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