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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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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ST丹科,*ST丹科B 公告编号:2017-04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镇江金陵润扬大桥酒店(江苏省镇江市世业镇)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与会董事一致推选公司董事兼总裁花峻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王斌先生、董事李国方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重新审议子公司通辽金煤放弃对永金化工的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向河南能化转让其持有的永金化工5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对洛阳永金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花峻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3项议案为关联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潘知愚、金明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出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潘知愚、金明明出席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7日和2017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2日14:30在镇江市金陵润扬大桥酒店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9:15至15:00。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2017年11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和2017年11月17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B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1月14日)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8,888,5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16,524,240股的33.338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749,2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16,524,240股的5.189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1、2017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董荣亭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提议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花峻董事会董事的特别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7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临时议案提交情况及增加的议案内容予以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该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提案人董荣亭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案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1,637,84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16,524,240股的38.5272%。

2、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重新审议子公司通辽金煤放弃对永金化工的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2) 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向河南能化转让其持有的永金化工50%股权的议案;

3) 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对洛阳永金增资的议案。

3、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下列议案:

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花峻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出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 国 强 潘 知 愚

金 明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