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7-041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七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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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哲元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张殿华、钟鹏翼、王斌、刘俊杰、董秀琴、秦桂森、孙庆峰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卢小娟、侍建立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谢中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佟雅娟、董晓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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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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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冰、张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7-04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涉及金额:天幕案涉及金额:人民币3,777,883.00元及利息;
山盟案涉及金额:人民币6,435,089.91元及利息;
合计涉及金额:人民币10,212,972.91元及利息。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幕案已下达民事裁定书,山盟案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在交付时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具体案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20号、2016-021号、2016-039号),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民终5129号]、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4881号]。
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天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简称“天幕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原告: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6月1日披露的《商业城十二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21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临2016-039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①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工程款1,074,257.57元;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工程款1,074,257.57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驳回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④驳回原告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公司与山盟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简称“山盟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临2015-020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 沈河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1,874.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10,331,87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驳回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以上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即二审)如下:
(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 5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1,874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10,331,8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435,089.91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6,435,089.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在交付时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天幕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对于山盟案,公司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