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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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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7-4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终8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

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一致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定情况

1、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终806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