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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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7-067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1号文《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12元。截至2016年4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313,456.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3,686,247.2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 2742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O2O汽车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11,368.62万元。经公司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7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O2O汽车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1,368.62万元以及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前所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方(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称)、乙方(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701021000626718,截至2017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114,749,809.9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融资租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思远、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