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1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3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向宁夏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4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5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8,74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1,260,000元。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核字【2017】第01290002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截至2017年10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114,075,954.85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7年11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第01290002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14,075,954.85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1,114,075,954.85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隆基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6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担保数量:公司本次拟为银川隆基向银行申请的最高授信余额在1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截至2017年11月23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46亿元和美元1.77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其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为银川隆基在宁夏银行西城支行申请办理的最高授信余额在1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或者信用证(敞口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向宁夏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5亿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7年4月28日、5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均在本次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9日

3、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4、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5、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7、银川隆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银行等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或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1月23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46亿元和美元1.77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7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不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并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017年11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二)变更日期

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于本准则实施日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项目。

2、根据本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本公司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不选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相关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不造成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8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4号)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8,74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1,26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具体实施,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隆基”)具体实施。为落实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276,126万元分别向保山隆基增资146,126万元,向银川隆基增资130,00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保山隆基和银川隆基(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1月24日,保山隆基和银川隆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