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7-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何春梅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0人,代表股份1,785,620,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785,11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50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监管部门核准事宜及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同意1,785,179,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4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章程涉及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的,尚需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本次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孟令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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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7-6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谢胜修董事、梁国坚董事因公务无法出席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分别授权委托何春梅董事长、秦敏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二、《关于公司以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融出资金债权等资产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的议案》
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同意公司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融出资金债权等资产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
(二)同意公司以上述债权类资产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业务规模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三)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以上述债权资产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做出一般性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每期通过信托产品融资的产品方案、设立时间、规模、期限、成本、增信措施等相关事项;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增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办理每期通过信托产品融资的信息披露等事宜;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每期信托产品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等;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融资业务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办理与开展与本融资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上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