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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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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6

辰欣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6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新股。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完成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6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5,653,16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10,346,836.79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3-00045号《验资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8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内容详见本公司(2017-004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与银行的良好合作关系。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此内容详见本公司(2017-010号)公告。其中,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此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7-014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11 月24 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420188000006086,截至2017年11月 24日,专户余额为124,783,9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5,000万支分装粉针剂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鲁涛、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5023302005 ,截至2017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40,957,736.7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鲁涛、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8899991010003055258 ,截至2017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164,085,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鲁涛、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7

辰欣药业关于获得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17B0285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4108

剂型:片剂

规格:30m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申请内容:技术转让 情形三

申请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药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8号)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以下简称“本品”)品种技术转让至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济宁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该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419。注册标准执行YBH07242008、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作相应修订。

二、药品其他情况

1、药品说明:

盐酸氨溴索口崩片,属祛痰药类甲类非处方药,适用于痰液粘稠不易咳出者。本品为口崩片,除主药外,含有微晶纤维素、甘露醇、羟丙基纤维素、枸橼酸、甜菊素、谷氨酸钠、碳酸氢钠、硬脂酸镁,辅料易得,制剂制备工艺简单,一般口服固体车间均可实现。

本品为溴己新的活性代谢产物,能促进肺表面活性物质的分泌及气道液体分泌,促使粘痰溶解,显著降低黏痰度,增强支气管黏膜纤毛运动,促进痰液排除,改善通气功能和呼吸困难,为目前临床常用的祛痰药。

氨溴索口腔崩解片,可在无水的条件下(或仅有少量水存在)于口腔中迅速崩解与溶解,除部分随吞咽进入胃肠道外,也有部分药物经口腔黏膜(包括舌下)直接吸收。特点:给药方便、起效迅速,尤其适用于吞咽有困难的患者和给药依从性低的特殊病人,如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和癫痫病人等。

2、药品研发及注册过程:

2014年7月我公司与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技术转让协议》,2014年12月,就上述《生产技术转让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让药品批准文号(其中包括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的批准文号),转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技术的所有权及所有试验技术、研究资料、生产技术资料、批准性证明文件等,转让价款为1500万元。

本品为我公司于2015年3月按技术转让情形三启动的技术转让品种,于2017年2月27日获得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药品注册申请通知书。于2017年10月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并报送CDE进行审批。我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收到上述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后,可组织产品生产上市。

三、药品市场状况分析

目前,国内已有8家药品生产企业获得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批准文号,公司现已拥有3个规格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的批准文号,而本次获得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丰富了临床给药途径,方便了成人和儿童患者用药(儿童用量需咨询医师或药师)。

四、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投产后的药品未来市场销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1月 24 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8

辰欣药业关于获得相关荣誉

称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14日,药协在厦门组织召开“2017'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年度峰会”,发布了“2017中国化学制药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产品品牌榜”(药协字【2017】76号),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荣获了“2017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2017年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创新型优秀企业品牌”以及公司产品名称“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荣获“2017中国化学制药行业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和矿物质、营养补充类优秀产品品牌”的荣誉称号。

此荣誉是对我公司研发能力、综合生产和经营实力、产品品质、服务质量的肯定,不仅提升了辰欣药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也标志着公司品牌取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将继续坚持不懈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忠实的客户。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