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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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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83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8号)。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函中涉及的四个信托产品各自买卖公司股份的日期、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情况说明。

2017 年9月25日三想梦想9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348,869股,占总股本的0.2726%;2017年9月26日三想梦想9号再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480,000股,占总股本的0.375%;2017 年9月27 日三想梦想9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538,793股,占总股份的0.4209%;2017年11月15日三想梦想7号、龙头2号、三想梦想9号、龙头7号合计持股占5.04%,国民信托管理的信托产品首次触及5%。

具体四个产品增持股份方式、期间、价格详见下表明细:

二、告知函中涉及的四个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和最终资金来源方,以及涉及股东权利行使的约定,最终的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情况,以及各个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投资顾问的回复,了解的情况如下:

综上,

1、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的回复,龙头2号和龙头7号两个信托产品股东表决权归属于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与B2委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B2委托人书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三想梦想7号和三想梦想9号两个信托产品股东表决权归属于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与B2委托人林波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B2委托人书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林平与林波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的回复,四个产品的各个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是不具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三、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是否存在涉及融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式、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上述第“二”部分已经详列四个产品的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回复等资料,四个产品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均不存在涉及融资的情况。

四、截止 2017 年 11 月 15 日,国民信托三想梦想 7 号证券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1%。而截止 11 月 17 日,该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 1.33%的原因。

根据投资顾问的回复说明:截止2017年11月15日,国民信托三想梦想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东方银星206万股,市值5294.2万元,约占该信托计划净值的18.5%,占比最高且接近风控上限20%,同时该信托计划总体持股仓位占70%以上,因此投资顾问发出减持东方银星的投资建议。本公司审核投资建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三想梦想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下达交易指令执行。

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披露,前述四个信托计划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同一委托人的多个信托产品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请说明具体依据。

1、前述四个信托产品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个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回函等资料及本公司履行受托人职责所知范围内所知悉情况,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经逐项核实四个信托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2、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交易指令的具体约定。

四个信托产品信托计划文件均约定日常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下达。本公司托作为受托人在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时被动的接受投资建议,亲自向证券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

3、股东表决权的具体约定。

根据投资顾问和B2类委托人的回函,以及四个信托计划的表决权的约定及归属情况,龙头2号和龙头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想梦想7号和三想梦想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林平与林波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龙头2号、龙头7号和三想梦想7号、三想梦想9号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是否存在委托交易构成一致行动情形。

四个信托计划均聘请了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由投资顾问以发送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本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审查和执行投资建议,对于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建议亲自向证券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若委托人指令不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时,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建议,不存在委托交易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