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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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7-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4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17年11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于近日已办理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恒大高新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17年11月7日。

(四)授予价格:6.43元/股。

(五)授予人数:165人

(六)授予数量:5,542,000股

(七)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7年11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171名激励对象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过程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5.8万股。本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165人,授予股份数量为554.2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1.84%。

(九)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十)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未扣除本次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6-0000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7年11月14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7年11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5,635,060.00元,其中增加股本5,542,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30,093,06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616,909.00元,股本为人民币306,616,909.00元。

四、本次授予股份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上市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六、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306,616,909股摊薄计算2016年度每股收益0.0461元/股。

七、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306,616,909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本次授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胡恩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6.95%;授予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胡恩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6.28%。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