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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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合同款880,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2017年7月8日、2017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进展公告,披露了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搜房上海分公司”或“原审原告”)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或“原审原告”)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广告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不满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36、临2017-049、临2017-05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市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涉案《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由搜房上海分公司为海洋花园公司提供“九龙山星海湾”楼盘项目的网络营销推广服务,由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提供楼盘信息管理展示系统使用服务。因此,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与海洋花园公司之间存在广告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确认的《服务建议书》,“九龙山星海湾”楼盘推广与技术一体化服务费用为1,180,400元。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已按约完成《服务建议书》项下全部推广与技术服务,故海洋花园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1,180,400元。海洋花园公司关于《服务协议》、《服务建议书》不构成合同故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釆纳。海洋花园公司关于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上诉理由与一审诉称不一致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虽然海洋花园公司对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一审提交的两份服务清单不予确认,但该两份服务清单的合计广告费用金额与《服务建议书》一致。海洋花园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辩解,首先,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其次,虽然海洋花园公司否认收到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分别开具的全额发票,但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当庭表示可以另行交付剩余发票,而海洋花园公司则表示拒绝接受;最后,《服务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4年2月1日早已超过。因此,本院可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海洋花园公司未按《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故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请求海洋花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2014年2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搜房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告费88,040元以及以88,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告费792,360元以及以792,36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8元,减半收取计6,809元,由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8元,由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海洋花园需向搜房上海分公司及宏岸图升上海分公司支付合同款880,40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0,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6,809元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8元人民币。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约100万元人民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