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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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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公告编号:2017-065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9号)核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投安信”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2,978,014股,发行价格为15.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0.14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人民币104,088,016.0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95,911,974.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10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224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050100100277718。本次增资中,7,895,911,974.10元为国投安信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向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增资的款项。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胜投资”)按现有股比0.0031%同比例对安信证券增资246,753.75元。公司及毅胜投资本次增资的出资款合计7,896,158,727.8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于2017年11月1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增资,现针对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在相应子公司开具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并于2017年11月29日与保荐机构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11月1日,安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7050100100277718。专户余额为7,896,158,727.85元(其中,7,895,911,974.10元为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向安信证券增资的款项,246,753.75元为毅胜投资按现有股比0.0031%以自有资金向安信证券同比例增资的款项)。该专户仅用于增加安信证券资本金等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投安信、安信证券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信证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7050100100277718,截至2017年11月01日,专户余额为7,896,158,727.85元(其中,7,895,911,974.10元为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向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款项,246,753.75元为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按现有股比0.0031%以自有资金向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款项。)。该专户仅用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等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信证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安信证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泰证券。安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和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泰证券作为国投安信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投安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泰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泰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半年度对国投安信、安信证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投安信、安信证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硕、樊海东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安信证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安信证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安信证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泰证券。

六、安信证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安信证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可以主动或在中泰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泰证券发现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兴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兴业银行、中泰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兴业银行、中泰证券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备用。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公告编号:2017-066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安信证券

完成增资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安信”或“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国投安信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募集资金净额7,895,911,974.10元向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进行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胜投资”)按现有股比0.0031%同比例对安信证券增资246,753.75元。公司及毅胜投资本次增资的出资款合计7,896,158,727.85元,其中3,474,865,021.00元计入安信证券注册资本,4,421,293,706.85元计入安信证券资本公积金。

近日,安信证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完成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安信证券的注册资本由3,525,134,979元增至7,000,000,000元,公司直接持有安信证券6,999,781,251股份,公司直接持有安信证券的股权比例为99.9969%,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安信证券100%股权。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