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7-065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3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5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学武。
公司董事长马江河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学武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8名,代表股份数406,616,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388,918,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名,代表股份数17,697,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三河华冠以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为对价回购老盘道背后探矿权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赵庆对该议案项下子议案均依法回避表决。
1.1 交易总体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24,585股,反对1,345,4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2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反对 1,345,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 本次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回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100,461,085股,反对908,9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461,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反对 908,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 标的资产和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00,017,285股,反对1,352,7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17,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反对 1,352,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 本次交易的对价
表决情况:同意99,761,285股,反对1,608,7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61,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反对 1,608,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5 标的资产的交割
表决情况:同意99,768,585股,反对1,601,4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68,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反对 1,60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6 股份注销
表决情况:同意100,330,785股,反对1,039,2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3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 1,039,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7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绩承诺
表决情况:同意100,022,785股,反对1,347,297股,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22,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反对 1,34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36,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注销股份回购老盘道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赵庆对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0,018,385股,反对1,345,997股,弃权42,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18,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反对 1,345,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42,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赵庆对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9,997,085股,反对1,367,297股,弃权42,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997,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反对 1,36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弃权42,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28,631股,反对1,345,397股,弃权42,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18,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反对 1,345,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42,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灿平、杨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