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79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计划公告之日,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62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62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截至公告日,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2017年11月29 日,公司收到股东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天合伙”)《关于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截至减持计划公告日,中天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62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股份来源为2012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公司于2009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的股份,后经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摊薄以及增持、减持形成的持股数量和比例。
(三)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
1. 2017年4月至5月,中天合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共计13,433,250股,减持价格区间为9.20元/股至9.86元/股;
2. 2017年5月,中天合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其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公司股份共计34,100,000股,减持价格区间为8.99元/股至9.74元/股。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7年8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临2017-047),披露了中天合伙因自身资金需要,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中天合伙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中天合伙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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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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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天合伙报告,2017年9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临2017-05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070),提示中天合伙减持后不再是5%以上股东,并于同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中天合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80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
鉴于,一名激励对象当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两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形,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管理骨干,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8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国际”或“公司”)遵循《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6月24日公告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0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于2017年10月21日公告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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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所出具的《关于买卖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其在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是基于个人资金安排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人员中涉及2名激励对象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单。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漏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