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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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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9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楼以现场参会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20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黄文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认缴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份额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95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楼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7年11月20日以邮件、电话及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刘强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全体监事讨论和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96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号)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67,590,851股,发行价格7.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939,997.3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256,759.0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683,238.28元。2017 年 9 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14000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下述项目:

其中敦煌100MW太阳能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决议通过了公司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付设备采购款、原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部分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进行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配套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募集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部门、物流采购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募集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部门、物流采购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若当月累计金额每达1,000万元而未到月末时,及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并且保荐代表人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督程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于每月月末报送保荐代表人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的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相关核查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首航节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有助于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 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97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认缴长春晨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资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于2017年11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认缴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份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昀投资”或“合伙企业”)已经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拟对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艾米”)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华捷艾米是一家专注于3D视觉感知、体感交互和人工智能领域,具备完整智能AR技术体系的高科技公司。公司与晨昀投资原合伙人王阁、房翠翠拟签署《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晨昀投资3900万元的资金份额,通过晨昀投资间接持有华捷艾米的股权,并仅承担有限责任。晨昀投资原合伙人及其他新有限合伙人认缴晨昀投资资金份额1100万元。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认缴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份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金额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该项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4万元;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马骊;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

6、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一层CG05-260。

(二)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公司名称: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3、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法定代表:王阁;

5、经营范围:投资;投资咨询;

6、注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4号光机所住宅一区13栋一门401室。

7、本次对外投资前的合伙份额构成

本次对外投资前,长春晨昀是由王阁作为普通合伙人,房翠翠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份额构成如下:

8、本次投资后合伙份额结构

三、合作方介绍

1、王阁,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4月出生,住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光机家属委204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阁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房翠翠,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5月出生,住址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九园工业园区1号路10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房翠翠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王兴宇,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6月出生,住址位于北京西城区翠华街1号院4-1-4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将合伙资金投资于新能源行业、储能行业和人工智能等领域,通过合法投资,实现资产增值。

2、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和亏损分担方式

2.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2合伙企业增加对外投资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增资的方式增加合伙企业财产资金,但原有限合伙人优先认购增资份额,新增资金仅参与合伙企业对应的对外投资收益分配。

2.3每单次投资的收益由参与投资的合伙人内部独立核算,未参与该次投资的合伙人原则上不分配本次投资收益。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3.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3.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入伙、退伙

4.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4.3.1有限合伙人参与的对外投资全部退出后,有限合伙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退伙;

4.3.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4.3.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3.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4.4.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4.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4.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4.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4.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5.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解散与清算

6.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6.1.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6.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6.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6.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1.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6.3、清算人主要职责:

6.3.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6.3.3清缴所欠税款;

6.3.4清理债权、债务;

6.3.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3.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五、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具有前景的人工智能领域,获取投资收益。

2、根据公司的战略布局,本次通过晨昀资本投资华捷艾米,有助于公司在完善光热、储热产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多维度对外投资。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资金的优势。有利于多维度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以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快速、稳健增长。

本次投资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完成后,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开拓风险,投资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完成后暂不会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提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长春晨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

2、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 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9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提高公司的效益,于2017年11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本情况

1、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总期限不超过36个月,单个产品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2、投资期限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单个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4、决策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三、投资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所投资的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期限不同,获得的收益水平不同。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全度高的特点。但由于影响金融市场的因素众多,本次投资不排除由于金融市场的极端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合同的继续有效、以及收益的实现。

(2)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本产品收益与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走势挂钩,客户的理财收益随SHIBOR值的波动而浮动,且若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突破相应区间时,则客户可能有收益受影响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可能会遭受损失。如因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投资风险,或因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银行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容,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四、风险应对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可控,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提高公司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首航节能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36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首航节能拟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36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