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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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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15:00至2017年1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73)。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76,936,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1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6,936,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1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73,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73,2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3,80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3,13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93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