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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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7-4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李庆萍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孙德顺董事、常振明董事、朱皋鸣董事、黄芳董事、万里明董事、何操董事、钱军董事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3人,舒扬监事、王秀红监事、贾祥森监事、郑伟监事、曾玉芳监事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公司纪委书记莫越先生、风险总监姚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芦苇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关于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3议案名称: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4议案名称: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5 议案名称: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和议案5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因涉及关联交易,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3.01、3.02和3.03,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28,938,928,294股A股股份数和3,345,299,479股H股股份数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因涉及关联交易,冠意有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3.04,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2,446,265,000股H股股份数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因涉及关联交易,中国烟草总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3.05,其持有的本公司2,147,469,539股A股股份数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