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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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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30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15:00至2017年11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0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431,500股的59.999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0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9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

表决情况:同意47,05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牟奎霖、黄和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595号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11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99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99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058,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