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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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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针对2017年9月22日开始筹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公司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7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17年3月29日至 2017年9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谭拥军、洪祥玲、陆春晓、陶水勤、徐孝英、许建观、鲁建明、陆晓卫为内幕知情人,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冯荣华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郑梦樵董事因出差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平湖德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为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议案4为普通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冯荣华、陈雄伟、陆祥根、张云芳、冯晟宇、冯晟伟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余飞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6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购平湖德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

召开的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平湖德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平湖德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晟”)的100%股权,交易价格为8,033万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17-050号公告)。2017年12月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这一关联交易议案。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12月1日与冯荣华先生、陈雄伟先生、陆祥根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及德力晟(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 目标股权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合计持有丙方100%,计1,800万元股权。

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丙方100%,计1,800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各方转让情况如下:

第二条 目标股权转让价格

依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17]第2048号《评估报告》,交易价格确定为8,033万元,甲方同意以8,03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含税)将其合计持有的丙方1,8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约定的价格受让目标股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各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流程向甲方支付目标股权的转让款:

(1)第一笔: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的股权转让款,合计4,016.50万元;

(2)第二笔:在丙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50%的股权转让款,合计4,016.50万元。

2、在按照本条约定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乙方无需就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事宜再进行其他额外的款项支付。

第四条 本协议签署的先决条件

各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时,下述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

(1)乙方承诺受让目标股权的事项,已获得乙方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五条 交割

各方一致同意,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与甲方、乙方共同承诺

签署本协议后,各方将尽力配合、协助丙方办理目标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等为完成目标股权转让所需的全部手续。

2、甲方承诺与保证

(1)所持有的目标股权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2)对目标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处分权,目标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3)若目标股权因任何在交割日之前甲方的行为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已经向乙方完整披露丙方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期间的全部资产和全部经营行为与状况,公司在该等期间的财务状况真实,财务记录不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除《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已经披露的以外,公司在该等期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负债、担保,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应付而未付税款、罚金、滞纳金等政府规费的情况;

(5)丙方自成立之日起至至本协议签订期间没有任何正在进行或已威胁提起的诉讼和/或仲裁案件;

(6)丙方所有资产不存在权属上的任何瑕疵;

(7)丙方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或任何支持不会被收回或受到其他不利于丙方的影响;

(8)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丙方须提前向银行归还贷款;

(9)本协议的丙方不会导致丙方的其他合同产生违约;

(10)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须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违反任何法庭、政府机关作出的其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受其约束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导致其违反其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抵押、合同或其它义务;或致使其部分或全部资产被设置任何重大留置权、质押、抵押、索赔或债权。

(12)在协议签署日之后、交接完成日之前的任何时间,除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确保:

A. 丙方仅在正常和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开展业务或进行日常付款,不在正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任何协议、合同、安排、保证、补偿或交易,不作出(或同意作出)任何股权投资;

B. 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资本性开支;

C. 采取所有合理及必要措施保全和保护丙方的资产,及保全和保护丙方的商誉(包括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现有关系);

D. 丙方不会开始任何程序或签署任何文件以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关闭丙方;

E. 本协议签署后,丙方不会宣派、支付股利或进行任何其他分派;

F. 丙方与任何股东或任何关联方(作为另一方)之间不得超出现有的范围和条件达成任何新交易;

G. 丙方不对员工的用工条件(包括员工福利的缴纳)作出任何改变,但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

H. 丙方不会增加、分割、减少、重组、允许任何认购、出资或投资或以其它方式变更其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金;

I. 丙方不会签订以下任何合同或作出以下任何承诺(或进行可能导致产生该等合同或承诺的招投标);

(i) 总价值或涉及的支出超过50万元;

(ii) 属于长期或不寻常性质(为此目的,长期指持续超过一年);

(iii) 可能涉及一项丙方的重大性质的义务;

(iv) 可能造成丙方的性质或经营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J.不应同意变更由丙方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现有合同,从而可能对丙方的性质或经营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

K. 丙方不会取得或处理、或承诺取得或处理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股权;或向任何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或投资;

L. 不会与丙方的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就由该人员对丙方或对业务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管理签订任何合同;

M.不会在丙方的业务、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权利负担或任何性质的其它担保权益(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向乙方披露的存在于公司资产上的担保权益除外);

N.(无论是否在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丙方不会向任何人或实体(包括任何关联方)借款,或借款给任何人或实体(包括任何关联方),或为任何人或实体(包括任何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在现有互保协议范围内所发生的新的担保业务除外)。

3、乙方承诺与保证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成为丙方的股东,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2)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须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

(4)签署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违反任何法庭、政府机关作出的其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受其约束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导致其违反其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抵押、合同或其它义务;或致使其部分或全部资产被设置任何重大留置权、质押、抵押、索赔或债权。

第七条 费用、税负承担

除非另有约定,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和税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而导致税务机关要求丙方代缴额,在丙方代缴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交接

1、 自交割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将开始在丙方的住所地完成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2、乙方、乙方的授权人员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由乙方委派的人员将有权进入丙方。甲方保证上述人员的进入和交接的顺利完成。为完成交接的目的,甲方应:

(1)协助乙方委派人员进驻丙方项目现场,进行资产交接;

(2)将从事业务所形成的所有动产(包括《评估报告》中的现金、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移交给乙方确认,确认后该等动产应当保留在丙方。

(3)将与业务有关的合同原件交接给乙方确认,上述合同包括与业务有关的由丙方在交接完成日前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销售、原材料供应、能源供应、借款、零部件进口、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所有合同、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丙方。

(4) 将与业务有关的或附属于业务的文件和资料原件移交给乙方确认,包括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批文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乙方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丙方。

(5)将经营业务所需的已由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利、许可证、执照、证明书及授权书移交给乙方确认,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丙方。

(6)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原件移交给乙方确认,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丙方。

(7)将丙方的所有印章(包括银行预留印鉴、公司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公司印章)保留在丙方。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方、丙方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2、如因为任何一方或多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生效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存在下列情况的,本协议经通知终止:

(1)如果因为任何一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未能在交割日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进行交割,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中规定的保证,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在交割日前完成向乙方的股权交割,每延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如该违约金数额低于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乙方将股权转让回甲方。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协议某一条款被依法认定为非法、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2、本协议经甲、乙、丙各方签署之后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尽快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先生、张云芳女士提交的《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及承诺》,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冯荣华、张云芳

提议理由:鉴于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已公布的业绩报告,结合自身对公司

2017年第四季度盈利水平的判断,提议公司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股本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具体内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7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股。董事会审议高比例送转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1、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提议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预案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

2、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成长的匹配性

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不断提升,预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现状,有利于回报公司股东,增强股东对公司的发展信心,提升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持股变动情况。

2、未来6个月减持计划: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本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

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相应摊薄。

2、公司在本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前 6 个月内存在限售股解禁或限售股即将届满的情形:

注:(1)上述限售股为公司首发上市时形成,具体情况及解禁安排详见《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公司董事陈雄伟先生、公司监事陆祥根先生已提出自愿延长锁定期至2020年1月16日的承诺。因此不存在限售股解禁流通的情形(详见公司2017—058号公告)。

3、上述预案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4、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与会董事的个人意见,尚需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最终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冯荣华先生、张云芳女士提交的《关于 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及承诺》后,公司全体董事对该预案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预案与公司经营成长性相匹配,公司正处于快速成长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并且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全体董事均书面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开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2、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 备查文件

1、提议人签字盖章的提案原件及相关承诺。

2、全体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8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股东陈雄伟、陆祥根的《关于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陈雄伟、陆祥根承诺,将分别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847,760股、7,676,290股自2018年1月16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两年,至2020年1月16日。锁定期内,陈雄伟、陆祥根持有的上述股份不出售或转让。承诺将一如既往继续支持公司经营工作,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