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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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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17-084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0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0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 日15:00 至2017年12月0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公司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扬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43,257,9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42,196,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00%。

(2)中小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3,839,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22,778,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36%。

8.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放弃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3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71%;反对 1,62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21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20%;反对1,62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福建和瑞等相关方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3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1%;反对 1,61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21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62%;反对1,617,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49%;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3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1%;反对 1,616,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21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62%;反对 1,616,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

3.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股东:

(二)关联关系:

1)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君睿祺”)与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茂林”)为受君联资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两者合计持有贝瑞基因15.14%的股权,福建和瑞投资方珠海君联嵘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嵘德”)受君联资本的控制,贝瑞基因董事CAI DAQING(蔡大庆)先生同时担任君联资本的董事、总经理,因此君联嵘德为贝瑞基因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天津君睿祺、君联茂林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2)根据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2017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放弃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和瑞”)投资人珠海思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思礼”)、珠海思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思义”)与持有贝瑞基因5%以上股份的股东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瓴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宏瓴思齐(珠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且贝瑞基因董事WANG HONGXIA(王宏霞)女士同时担任宏瓴基金、珠海思礼和珠海思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因此珠海思礼和珠海思义是贝瑞基因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宏瓴基金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3)投资方与福建和瑞的交易完成后,福建和瑞将成为贝瑞基因的参股子公司,且ZHOU DAIXING(周代星)先生拟担任福建和瑞的董事,周大岳系ZHOU DAIXING(周代星)先生的近亲属,因此周大岳先生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4)贝瑞基因的股东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创智”)是福建和瑞的投资方苏州启明融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启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启明创投或启明创投指定的投资人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启明创智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5)贝瑞基因的股东国开博裕一期(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博裕”)是福建和瑞的投资方博裕景泰(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国开博裕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大岳;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开博裕一期(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对此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

4.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律师、李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公司6层会议室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7年11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9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257,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993%。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93%;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196,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000%。

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放弃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63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71%;反对1,62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1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20%;反对1,62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与福建和瑞等相关方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63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1%;反对1,61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1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62%;反对1,617,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49%;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63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1%;反对1,616,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1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62%;反对1,616,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

本次会议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元勋

李 琛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