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97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共计:31,699,106.7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执103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08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574.26万元,并要求景峰、景喜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对景峰名下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200.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2017年3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郑州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30”号公告。
2.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厦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78.75万元,并要求熊桂林、姚志义、隋文、隋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被告隋广东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50.0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17年7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济南厦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782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郑州厦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生效后,因郑州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郑州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31,060,163.60元及资金占用费4,005,458.54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日止)。
2.强制景峰、景喜艳、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对郑州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件执行申请费由景峰、景喜艳、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济南厦基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829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厦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厦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