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9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以上第一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3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一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31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结项项目名称: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结余募集资金用途: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结余募集资金金额:5,061.98万元(包括结余的累计利息)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95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5,588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实际发行股票209,859,15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79,999,986.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2,240,127.7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01730019号)。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17年9月30日,除上述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外,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还包括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3亿元和现金管理余额67,046,265.8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乐叶”)具体实施:
单位:万元
■
注: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8,000万元,扣减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94,224万元,差额部分调整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过变更。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以及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结余基本情况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已于2017年9月形成目标产能,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在改造建设中,因此本次仅对组件项目进行结项。截至2017年9月30日,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对应募集资金账户的累计投入及结余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4)募投项目应付未付金额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质保金等,系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已签订的采购合同金额扣除已累计支付资金后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结余原因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的完工,有效提供了公司单晶组件的产能保障,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出现结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质保金等形成4,498.09万元。
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净收入563.89万元。
(三)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并结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余资金5,061.98万元(包括累计利息净额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后,公司承诺在该部分尚未支付的尾款等满足付款条件时,将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从自有资金账户支付。
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法律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募集资金5,061.9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将单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改变,亦不存在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隆基股份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本次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5,061.9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关于隆基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32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8,74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1,260,000元。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经核查,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隆基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