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2017-049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金光华先生系金婷女士的父亲,二人为父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光华持有公司股票8,000,051股,金婷持有公司股票8,402,808股,两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02,859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307,069,284股)的5.3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金光华和金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为2,978,500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0.97%。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光华和金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6,402,859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5.34%。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南京化纤股票13,424,359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4.37%。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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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南京化纤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市场价值的认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南京化纤股份,以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南京化纤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审批程序。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4、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05日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600889 编号:临2017-050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60088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光华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68号金色光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金婷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66号金色光华烟酒总汇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权益变动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金光华、金婷。本权益变动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化纤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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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金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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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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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金光华系金婷父亲,二人为父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除持有南京化纤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不适用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南京化纤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市场价值的认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南京化纤股份,以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南京化纤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南京化纤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金光华和金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为2,978,500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0.97%。本次权益变动后,金光华和金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6,402,859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5.3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南京化纤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前 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南京化纤股票13,424,359股,占南京化纤总股本的4.37%。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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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化纤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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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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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光华、金婷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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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2017-051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
核查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79号),现将公司就该事项的相关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经过核查:
1、金光华系金婷父亲,二人为父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截止2017年12月3日,股东金光华持有南京化纤流通股8,000,051股;股东金婷持有南京化纤流通股8,402,808股;两位股东持股合计为16,402,859股,达到南京化纤总股本的5.34%。
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控,进一步树立为股东负责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健康稳定地发展。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