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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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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7-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7-06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健先生通知,获悉其分别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签署了《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中建投信托根据“中建投信托·金蓉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拟以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受让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各自合法持有的司太立限售流通股股票13,150,000股和22,500,000股之股票收益权,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返售上述股票之收益权。本信托期限为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即返售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以各自合法持有的司太立限售流通股股票13,150,000股和22,500,000股股票质押给中建投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建投信托基本情况

名称: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

二、《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中建投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胡锦生、胡健

2、转让及回购标的:胡锦生先生合法享有的司太立13,150,000股及胡健先生合法享有的司太立22,500,000股的股票收益权(其中,甲方已经取得的现金形式的标的股权收益可以等额折抵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支付的标的股权收益权返售价款)。

3、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作为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对价,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实际转让价款以信托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转让期限: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期限为60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且中建投信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支付股票收益权受让价款之日起计算。

5、标的股票来源及限售期限:标的股票均属于2016年3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流通股股票,该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三、为确保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履行其在上述《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与中建投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以各自合法持有的司太立限售流通股13,150,000股和22,500,000股股票质押给中建投信托,上述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胡锦生先生共持有司太立限售流通股25,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8%。此次股份质押后,胡锦生先生累计质押股份25,65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1.38%;胡健先生共持有司太立限售流通股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此次股份质押后,胡健先生累计质押股份22,50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

四、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胡锦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两者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与中建投信托签署《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系一种股票质押融资活动,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减持行为。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个人征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质押融资不属于违规减持行为,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