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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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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125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 12月6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2016年3月至4月期间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签订了资金占用费率为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上述行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第10.2.10条规定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2、你公司2015年以3700万元向自然人曲付江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43%的股权。2016年11月,你公司代关联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353万元,属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3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第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

3、你公司2016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丰投资有限公司、勃利县振兴煤矿、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宇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希祥、周秋、刘新宝等9名关联方情况。

4、你2016年年报未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披露关联方焦云、杨淑玲向你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情况。

5、你公司2016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与你公司披露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30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你公司筹划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任职或兼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因公司董事长焦云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针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五个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4号)和《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5号)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公司董事长焦云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黑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黑龙江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7-12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因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马庆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焦云先生因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独立董事慕福君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