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9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2366.0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柳州发电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陕鼓动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与广西世华营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21日披露了公司与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陕鼓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株洲友联”)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711,459.38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现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柳州发电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发电公司因与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0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立即向柳州发电公司支付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②判令公司支付柳州发电公司违约金 2,833,513.12 元(从 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以欠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欠款完毕时止);③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已开庭审理,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做出(2017)桂7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公司向原告柳州发电公司支付取送费、过衡费845,700.00元;
②公司向原告柳州发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555,468.36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45,7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③驳回原告柳州发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17元,由原告柳州发电公司负担35930元,由公司负担29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公司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陕鼓动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鼓动力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陕鼓动力合同欠款 383 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②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本案已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公司支付原告陕鼓动力合同价款2,684,012.22元及违约金337,005.18元;
②驳回原告陕鼓动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296元,由公司负担28329元,原告陕鼓动力负担17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公司拟不再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面临支付货款2,684,012.22元、违约金337,005.18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28329元等。
三)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24,451.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34.92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以上合计29,586.90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已开庭审理,城中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24,451.98元及违约金4474.71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
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523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1,533,7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2,828.09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866,598.09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已开庭审理,城中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1,533,770元及违约金315956.62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
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0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26448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1,563,18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274.64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619,459.04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已开庭审理,城中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1,563,184.4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
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3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76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23869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返还预付保险粉采购货款1,632,800元及利息40,417.39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从2017年6月10日起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5%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673,217.39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已开庭审理,城中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退货款1,632,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退完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8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58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七)陕鼓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鼓工程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原告陕鼓工程公司合同欠款800.0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76.628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责任据实计付);②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本案在诉讼中,陕鼓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公司支付原告陕鼓工程公司合同欠款10,500,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897,96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责任据实计付);
②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一审已开庭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八)株洲友联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株洲友联因与湖南中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立即向株洲友联支付工程款358,333.00元;②判令被告以358,33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③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南中成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本案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266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11月23日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株洲友联工程款共计200,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0,000元。若以上任意一笔款项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应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同时,原告可就本案全部被告所有未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原告株洲友联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3337元,由原告株洲友联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在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等。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2366.02%。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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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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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