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7-126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7 年12月7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颖女士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581,026,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4.239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579,403,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4.1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62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0.09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吉农公司 100%股权挂牌条件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579,404,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8%;
反对的股份数1,622,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2%;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09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17%;
反对的股份数1,62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483%;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579,404,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8%;
反对的股份数1,55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1%;
弃权的股份数7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09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17%;
反对的股份数1,552,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708%;
弃权的股份数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航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