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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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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7-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9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91,521,73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9.20元/股

3、预计上市时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2017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和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以现金形式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2016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

2017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发行数量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拟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35,000万股(含35,000万股)”调整为“拟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25,000万股(含25,000万股)”。

(二) 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6年6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鄂国资产权[2016]83号《省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批复》,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

2017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7 年8月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

(三) 本次发行情况

1. 股票类型: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4. 发行数量:91,521,737股

5. 发行价格:9.2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9.20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量和申购报价情况,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9.20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的底价为9.2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00%;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6日)均价10.32元/股的89.15%。

6. 募集资金总额:841,999,980.40元

7. 发行费用:22,515,999.34元

8. 募集资金净额:819,483,981.06元

9.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光大证券”)

(四)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于2017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和限售手续。本次认购投资者中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认购对象的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11月27日,发行人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各投资者按规定于2017年11月29日12:00时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17年11月29日12:00时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17)010158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光大证券已收到东湖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841,999,980.40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光大证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03332200040044346)。

2017年11月3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7年11月30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21,737股,募集资金总额841,999,980.4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15,999.3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9,483,981.06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91,521,737元整。

(五) 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湖高新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完本次发行的全部法定批准、核准和许可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发行数量为91,521,73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999,980.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2,515,999.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1、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城区白云路20号111室-6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3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平进)

经营范围:服务: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01房自编A、E单元

公司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2月2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国春)

经营范围:商业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南市徽韵科技文化中心15层79室

法定代表人:鲍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4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展开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32,833.923279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三)发行对象情况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主承销商核查,除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房屋租赁、担保等。该等关联交易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认购的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投资者等级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账户认购,参与认购的证券账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4个产品获配,其中“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鹏华基金-鹏信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鹏华基金-玲珑1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为资产管理计划,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和备案。

其它3个投资者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产品“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产品“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硅谷天堂恒昌私募基金”均为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11月1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截至2017年12月6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资本规模扩大,资本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将得到提高,资产负债率得到降低,短期偿债能力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实施完成后带来的收入仍为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均不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保荐代表人:程刚、王理

项目协办人:王世伟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8楼

联系电话: 021-22167024

传 真: 021-22167184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刘文华、朱国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中心南楼6层

联系电话:010-66523388

传 真:010-66523399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石文先

经办会计师:刘钧、姚舜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

联系电话: 027-86770549

传 真: 027-85424329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石文先

经办会计师:刘钧、姚舜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

联系电话: 027-86770549

传 真: 027-85424329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9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非公开发行股份

导致权益被动稀释降为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521,7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0元。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34,257,784股增加至725,779,521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公司已于2017年12月4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资料,并于2017年12月6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事项。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前,公司5%以上股东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3,640,685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634,257,784股的5.30%。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长江通信持有公司股份股数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降至4.6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通信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9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股票代码:6001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卫平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注册资本:1.98亿元

法定代表人:吕卫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42000030019146XY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通信、半导体照明和显示、电子、计算机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须持有效资质经营);通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外投资;项目投资。

经营期限:1996年01月02日至2026年01月02日

主要股东名称: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邮编:43007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除持有东湖高新股份外,还持有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飞光纤光缆”,港股,股票代码“06869”)17.58%的内资股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东湖高新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工作,导致长江通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湖高新股份33,640,685股,占东湖高新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634,257,784股的5.30%。

2017年12月9日,东湖高新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东湖高新的总股本由634,257,784股变更为725,779,521股。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湖高新33,640,685股,占东湖高新总股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湖高新股份33,640,685股,占东湖高新总股本725,779,521股的4.64%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下降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长江通信持有东湖高新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长江通信持有东湖高新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降至4.64%,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吕卫平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