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7-06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A座六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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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12点0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合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A 座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499,882,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3%,其中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场参会,且现场及网络均进行了投票,以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94人,代表股份582,44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6%。董事刘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监事李勇先生列席了会议,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马韶坤、赵向伟全程出席本次会议并见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1人,董事庞建东先生、黄伟先生,独立董事刘名旭先生、郑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程兴平女士、陶维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庞建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01黄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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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1.02刘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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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1.03张建斌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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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1.04郑明(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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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2.01李勇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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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2.02谭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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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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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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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0《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黄伟、刘鹏通过,张建斌、郑明(独立董事)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李勇、谭伟未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
4、机构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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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韶坤、赵向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8日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7]第58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七年十二月
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马韶坤律师、赵向伟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它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12:0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A 座 6楼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报名登记表》、《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现场签到表》,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参会材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97人,代表股份数为108232.73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数为67888.20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3%,其中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派出代表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同时又参加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一致;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4人,代表股份58244.53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6%,其中包括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同时又参加网络投票的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名股东;
(3)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名股东共持有17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除去重复计算的上述两名股东,即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97人,代表股份数为108232.73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9%。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登记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书》、《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现场)》,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情况的统计数据,《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候选人黄伟、刘鹏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张建斌、郑明未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未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仑 经办律师:马韶坤
赵向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