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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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114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0日—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817号江海佳苑19幢1801室 (江海财富大厦A1801)

4、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周世平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102,040,3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92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4,409,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6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7,630,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9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52人,代表股份9,374,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9,174,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79%。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01,98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8%;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23,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9%;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红岭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6%;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23,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9%;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世平、红岭控股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三元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回避表决。周世平及红岭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对象,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三元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周世平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周世平所持表决权股数为52,443,076股,红岭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4,399,990股,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三元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表决权股数为8,456,313股。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信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01,98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8%;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23,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9%;反对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律师和郭昕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637号

致: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具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贵公司董事会又于2017年12月2日公开发布了《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贵公司第一大股东周世平先生提议将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信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4:30在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 817 号江海佳苑19幢1801室(江海财富大厦 A1801)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84,409,79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1.2629%。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17,630,60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29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向红岭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信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继东 郭 昕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