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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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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深圳市(本级)轨道交通专项债券(一期)
——2017年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深圳市(本级)轨道交通专项债券(一期)——2017年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347”,证券简称“深圳1701”,票面利率3.8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12月12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2017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346”,证券简称“河南1738”,票面利率4.1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4年12月12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345”,证券简称“青岛1719”,票面利率3.9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7年12月12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十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十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344”,证券简称“青岛1718”,票面利率3.9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4年12月12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青岛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6343”,证券简称“青岛1717”,票面利率3.8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12月12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发表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签字确认。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虚增服务费收入。2013年-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5亿元,其中2013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726.9万元,2014年虚增服务费收入8755.7万元,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亿元,分别占九好集团披露的营业收入的6.75%、26.9%和38.37%。2014年、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分别占九好集团相应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4.74%和50%。

二是虚增贸易收入。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2015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仍然确认融康信息57.48万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涉嫌虚增2015年销售收入57.48万元。

三是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5.31亿元。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形成3.18亿元银行存款,分别占九好集团2014年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4.17%和65.7%。为掩饰虚构的3.18亿元银行存款,2015年9月22日、23日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分别占九好集团2015年总资产和净资产的34.45%和46.97%。

九好集团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其中所附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经九好集团董事会通过并批准发布,并经九好集团盖章确认。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九好集团作为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好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宝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郭丛军、杜晓芳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以及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荣生作为九好集团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九好集团的业务工作,是九好集团虚增长收入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陈恒文作为九好集团财务总监,是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宋荣生和陈恒文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宝田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四、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和杜晓芳,时任董事兼总裁宋荣生,时任财务总监陈恒文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12日

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等

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将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09”,证券简称为“国债0609”,是2006年6月26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5元。

二、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263”,证券简称为“江苏15Z3”,是2015年6月2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95元。

三、本所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12月26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