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7-044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刘家花园96号公司二楼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徐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议案仅审议一名监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与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一致,故不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533,88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533,884,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4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3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王栋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制定〈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8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4%;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推选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8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4%;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王栋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