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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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4版)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沈义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公告编号:2017-07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6年3月15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在云南出资设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组建骨科中心医院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俞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8,800万元人民币受让安泉先生所持云南叶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叶安”)55%股权以及相对应的出资缴纳义务及其股东权利,并设立子公司组建骨科中心医院的事项。合作方安泉先生承诺:以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联顿医药)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作为考核期,考核期结束并经公司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以联顿医药的100%股权作价出资。

上述事项详见2016年3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6-017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在云南出资设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组建骨科中心医院的公告》。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0030037号《审计报告》,联顿医药考核期内【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净利润1,927.6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联顿医药估值用最终审计报告中确认的联顿医药考核期内的净利润和以下公式来确定:考核期内联顿医药累计净利润 x 8;至此,联顿医药确认估值为1.5421亿元。

联顿医药股权确认估值大于安泉先生约定未出资金额,根据原协议,安泉先生应将联顿医药100%股权过户给云南叶安完成其认缴部分出资缴纳,云南叶安应将估值金额超出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在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安泉先生进行支付(相关税费由安泉先生承担),或者如果该等安排不可行,安泉先生应将联顿医药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出的比例的股权过户给云南叶安以完成出资:(人民币7200万元扣减安泉先生之前已经现金出资的金额)/(相关期间的联顿累计净利润 x 8)。

项目启动后,双方紧密合作,云南联顿骨科医院于2017年4月投入试运营。考虑到国家开始全面实行二孩政策,市场对高品质妇产医疗资源具备较大的需求,而云南省高端妇产医疗资源较为稀缺,经考察发现联顿骨科医院地块有适合开办妇产医院的楼宇,同时在公共资源上可以与骨科医院共享,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公司将增加对云南医疗板块的投入,近期与合作方安泉先生商定,拟调整合作方式,具体如下:

根据联顿医药的企业估值1.5421亿元共同协商确定,公司拟向联顿医药增资人民币2.61亿元,增资后公司占联顿医药60%股权,本次增资价款由各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人民币1,650万元计入联顿医药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24,4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联顿医药原股东同步同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1,979万元,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原股东持有联顿医药40%股权。本次公司投资资金定向用于收购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及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两家医院的装修建设和日常运营。

2017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公司向联顿医药增资人民币2.61亿元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扩大公司在医疗服务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且该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方介绍

1、安泉,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30102197006161838】,安泉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陈静,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20103197603114428】,陈静女士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肖琨,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20103197406145233】,肖琨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吴洁芳,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22127198806120040】,吴洁芳女士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潘世华,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22601198002040831】,潘世华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阿灼辉,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530111198010240062】,阿灼辉女士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安泉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2日

主营业务:药品经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业绩考核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该考核期内联顿医药财务情况如下(经审计):

截止2016年07月01日,总资产4,821.36万元,截止2017年06月30日,总资产5,425.18万元。考核期内,营业收入11,278.37万元,净利润1,927.68万元。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景峰医药投资金额及支付方式:

(1)投资金额:2.61亿元,1,650万计入注册资本,24,450万计入资本公积。

(2)支付方式: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期出资10,000万元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第二期出资10,000万元应于2018年2月12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第三期出资5,100万元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第四期出资1,000万元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2、原股东增资金额及支付方式:

(1)投资金额:1,979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2)支付方式: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期出资1,175万元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第二期出资804万元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

3、增资后股权结构:

4、增资资金的用途:

(1)景峰医药增资用途:1)收购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股权;2)为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借款;3)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

(2)原股东增资用途:联顿医药在医药流通领域的业务,不用于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5、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组成安排:董事会共5名,景峰医药委派3人,原股东委派2人,总经理由原股东委派。

6、原股东业绩承诺:在 2018年、2019 年、2020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380万元。

7、原股东回购:联顿医药(含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计算)在2020年度的税后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则原股东安泉有权选择回购景峰医药持有的联顿医药5%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回购价格为本次投资时的价格并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应合作方要求对原交易结构的调整,调整后整体估值不受影响,调整后的交易结构更有利于公司将全部资金投入到两家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中,同时达到控股联顿医药及两家医院60%股权之目的。联顿医药作为医药流通商业公司在云南拥有一定的口碑和影响力,也能承担两家医院的药品采购及配送功能,有利于初期的成本控制;同时联顿医药自身具备盈利能力,一定程度上能减轻公司云南医疗板块的早期经营负担。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控股联顿医药,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畴,将对公司经营绩效等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会受到国家医疗政策的变化与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后标的公司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7-07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景峰制药玻璃酸钠注射剂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叶湘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8号)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1,285,093股,发行价格1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246,699.4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3,140,258.84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2月12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431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12月1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减少“玻璃酸钠注射液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景峰注射剂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安泰药业中药提取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安泰药业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增加“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投资金额,并新增“上海景峰生物药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具体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15年3月10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制药”)与广发证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注射剂”)与广发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诚制药”)与广发证券、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南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峰制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203,462,374.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488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截至2017年10月31日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如下:489,804,163.09 元用于实施各募投项目,314,668,193.92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63,947,439.10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为250,720,754.82元),60,000,000.00元用于购买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募投项目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景峰注射剂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景峰注射剂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景峰注射剂小容量注射液生产线建设项目”、“安泰药业提取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安泰药业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景峰制药玻璃酸钠注射剂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于2017年10月31日已达到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本次拟将“景峰制药玻璃酸钠注射剂生产线技改及产能扩建项目”已结项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合计13,063,246.0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投项目结项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本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节约项目总开支。

本项目原计划使用项目募集资金采购国内的全自动RABS隔离系统及车间自动化包装改造,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及制药机械行业情况,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只保留了核心灌装区域的RABS隔离系统,低洁净级别区的外包装拆包环节及灌装后的转移采用手工操作隔离系统。同时,考虑到后期产品包装生产的兼容性,决定暂缓进行全自动包装线改造,因而投资金额大大减少。目前新建玻璃酸钠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投资金13,063,246.0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尚未支付的尾款或质保金等应付账款,将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上述项目从已补充的临时流动资金中扣减,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将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但该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书;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7-07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15:00 至2017年12月28日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0日,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等。

(七)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叶湘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简卫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欧阳艳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孙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郑玉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丁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杜守颖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沈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4选举赵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陈唯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胡雄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5、审议《关于玻璃酸钠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6、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议案表决要求及披露情况

1、议案1属于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议案。议案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应选非独立董事5人。议案3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应选独立董事4人。议案4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应选监事2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 年8月11日、12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7-048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54号《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70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71号《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方法

法人股股东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提供委托书、出席人的身份证明、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登记时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信函、传真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楼;

(四)登记时间:截至2017年12月27日17: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楼

联系人:陈敏毕冉

电话/传真:0731-88913276/021-58360092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08”,投票简称为“景峰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中不包含需累积投票的议案)。

(2)填报表决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 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 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各议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 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 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2 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 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 2 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络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投票,并代为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