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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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7-065

债券代码:136104 债券简称:15市北债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

● 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21日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发行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市北债;

3、债券代码:1361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起息日:2015年12月21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的第1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

12、信用等级:2017年5月26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分析,调整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调整本期公司债券“15市北债”评级结果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 3 个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每1000 元面值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

2、付息日:2017年12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市北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请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5市北债”的QFII、RQFII最晚于2017年12月29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15市北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收件人:胡申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号1楼

传真:021-56770134

电话:021-66528130

七、相关机构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号1楼

法定代表人:罗岚

联系人:胡申

联系电话:021-66528130

邮政编码:200436

2、主承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伟

联系电话:13816673634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15市北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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