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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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7-049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科防务”)的第一大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发集团”)于2017年9月26日与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外滩安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常发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雷科防务10,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7%)转让给贵州外滩安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常发集团的通知,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于2017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收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过户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常发集团持有雷科防务290,773,335股,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26.37%,为雷科防务第一大股东;贵州外滩安防不持有雷科防务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常发集团持有雷科防务190,773,335股,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17.30%,仍为雷科防务第一大股东;贵州外滩安防持有雷科防务100,000,000股股份,占雷科防务总股本的9.07%,为雷科防务第二大股东。

二、其他事项

在本次协议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出具了股份转让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 2017年9月28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三、备查文件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