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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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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95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或“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7年12月1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5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1月15日实施停牌。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7年12月1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天化”,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泸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浩公司对泸天化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重整申请简述

1.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路泸天化码头区

法定代表人:姜杰

申请事由:2017年6月5日,天浩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泸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廷君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二) 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 裁定的时间:2017年12月13日

2.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天浩公司以被申请人泸天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泸州中院提出对泸天化进行重整的申请,泸天化对天浩公司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

泸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天浩公司与泸天化自2017年以来按月签订包装袋供应合同并对产生的货款据实结算;同时,泸天化为天浩公司提供电力供应并以产生的费用抵扣部分货款。截至2017年6月5日,泸天化尚对天浩公司负有债务5,097,458.00元,泸天化对天浩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及债权数额予以确认,并承认未能偿还该笔到期债务。

泸天化于1998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58,500.00万元,公司股票于1999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泸州中院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泸天化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天浩公司系泸天化的合法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泸天化提出重整申请;泸天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如下:

受理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泸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尚未指定管理人,在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重整工作。

三、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 股票交易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7年12月1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天化”,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7年12月1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1月15日)实施停牌。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之规定,公司将在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由于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法院未指定管理人之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在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 风险提示

(一)公司被受理重整的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泸州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被受理重整及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截止2017年12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泸天化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已被申请重整。和宁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和宁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