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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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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3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00至 2017年1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8,941,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66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11,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4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0人,代表股份1,332,553,072股,占总股本的49.700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扈纪华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2,553,072票。同意票为1,332,553,0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6,473,261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2,553,072票。同意票为1,332,553,0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2,553,072票。同意票为1,332,553,0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程劲松、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4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调整后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6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2016年8月15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期间内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同意注销考核未达标的12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225,190份期权;

3、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1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12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225,190份期权。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及本次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事业部提出申请,拟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设立分公司,以便于公司在河南省进行市场拓展和项目管理。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由于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凯湘先生因连续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已满6年(截至2017年12月13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扈纪华女士在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拟变更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仪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6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1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12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225,190份期权。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5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00万股调整为107.4500万股。

4、2016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36人,取消离职16人对应的拟授予的1,372,75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181.7250万份调整为1044.4500万份。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8月15日,行权价格为8.89元,授予数量为1044.45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136人。

5、2017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17年3月1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7.450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3元。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即2018年3月15日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6、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8.89元调整为8.86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16.63元调整为16.60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6名激励对象中有4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调整后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6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00万股调整为107.4500万股。

4、2016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36人,取消离职16人对应的拟授予的1,372,75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181.7250万份调整为1044.4500万份。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8月15日,行权价格为8.89元,授予数量为1044.45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136人。

5、2017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17年3月1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7.450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3元。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即2018年3月15日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6、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8.89元调整为8.86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16.63元调整为16.60元。

7、2017年1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4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满足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1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标应当注销其本年度的股票期权(225,190份),其他81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

本次实施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具体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结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86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行权数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81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25%,8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1,623,204(每位激励对象根据匀速行权的方法计算出的零散股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份

4、行权期限:行权期限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

5、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2016年8月15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除12名考核未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取消本年度可行权资格以外,可行权的首次授予81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取消并注销考核未达标的12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225,190份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期间内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同意注销考核未达标的12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225,190份期权;

3、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及本次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九、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数量为1,623,204份,占公司总股本2,681,155,280股的0.06%,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82,778,484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十一、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费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可行权的1,623,204份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1,623,204股,股东权益将增加1,623,204元。由于本次行权规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

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