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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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17-03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发布了《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中标公告》)。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照明”)与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委托的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中标项目正式签订了《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上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6798.17万元。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在承包人办理完毕招标文件约定的手续,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3、合同风险及不确定性:

(1)本项目为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招标项目,根据项目推进及第三方合作需要,影山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签发了《影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实施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的函》,委托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实施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

(2)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1、签署地点: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影山镇。

2、合同当事人: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介绍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范围内土地的开发、综合治理及资本运营(不含期货、股票、证券);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旅游开发、项目投资。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

营业期限:2016-02-27至2066-02-26

股权结构: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占股100%

2、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发包人):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2、工程地点: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独发改[2017]175号。

4、资金来源:由甲方自筹。

5、工程内容:净心路、胭脂大道、翰林路、净心谷广场(包含停车场、周围建筑)、九门牌楼、净心路、九孔连桥、胭脂河道景观亮化(从九孔连桥到荷花池之间河道包含九座小桥)、荷花池、游客集散中心、端苑(政府大楼西侧八幢新建仿古民居)、乡贤园、翁奇营盘、净心谷北门、环湖路。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一体化,即本项目的设计(含概预算文件)、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产品供给服务期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三)合同形式

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采用根据取费文件、定额及相关文件据实结算方式。

(四)签约合同价

该项目招标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7685.17万元(壹亿柒仟陆佰捌拾伍万壹仟柒佰元),其中包括了管理费和监理费,但中标通知书中总价款17154.45万元(壹万柒仟壹佰伍拾肆万肆仟伍佰元)为未扣除管理费和监理费计算所得,故出现差异,实际中标通知书总价款应为(招标预计总投资金额-管理费-监理费-设计费)*(100%-3%)+设计费*(100%-20%),即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6798.17万元(壹亿陆仟柒佰玖拾捌万壹仟柒佰元)。

采用下浮比例报价,且在合同实施期间该中标下浮比例不作调整,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作量为结算依据,并按本合同“五、签约合同价”的比例计算,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为准(甲方应于验收后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五)付款方式

承包人为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筹集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施工;乙方投入的工程建设款甲方分四次向乙方支付:

第一次付款:工程涉及产品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即 16798.17万元的30%。

第二次付款: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即 16798.17万元的30%。

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齐全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即 16798.17万元的80%。

第四次付款:工程审计结算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若审计未能按时完成,则甲方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支付至暂定金额即 16798.17万元的97%(其余3%的尾款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应向乙方按每逾期一日支付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总投资,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8年及往后两个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依赖。

3、本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在工程照明和景观照明领域的成果体现。如果本项目顺利履行,将为公司后续工程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开拓提供经验,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影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实施影山镇净心谷景区亮化项目的函》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