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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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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90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447,4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447,0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31,421股,占公司总股本0.6716%。

除郑溪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委托王吓忠先生代为行使职权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住所、控股股东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447,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1,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1%;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王梓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91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叶兰昌律师、王梓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结合通讯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4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7年12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98,447,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70.98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98,447,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70.98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0.0003%。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名,代表股份93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0.67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除郑溪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委托王吓忠先生代为行使职权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2项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住所、控股股东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公告》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住所、控股股东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8,447,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31,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8,447,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票为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31,0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1%;反对票为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9%;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叶兰昌

王梓塍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