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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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 23日至 2017年 12月 13 日 17:00。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1,900,941,526.2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230,169,935.80份的58.85%,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2月1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1,900,941,526.2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55号《关于准予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7年12月18日起生效,原《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6日

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 23日至 2017年 12月 13 日 17:00。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156,969,103.8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86,512,141.43份的54.79%,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2月1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156,969,103.81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68号《关于准予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7年12月18日起生效,原《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