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5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1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 王久玲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5,152,960,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7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4人,代表股份:4,407,401,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711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人,代表股份:745,559,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085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5,152,957,63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99%;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76,256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877%;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5,151,856,216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86%;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1%;弃权1,101,4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4,83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5.4883%;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23%;弃权1,101,41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4.49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5,152,957,63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99%;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76,256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877%;反对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晓敏、李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