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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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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6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房产的公告》(2017-061号)。)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房产的公告》(2017-062号)。)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根据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后续拟使用自有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2.2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可根据资金状况提前还款。

4、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全资子公司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及陕西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为加强公司超市业态的管理效率,简化管理流程,整合超市业态发展,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陕西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分别均为5,000万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奶制品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关联董事曲奎先生、邓军女士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63号)。)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64号)。)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65号)。)

三、备查文件

1、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6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房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连超”)拟向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业”)购买其拥有的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总购买金额约43,955.00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向东方嘉业购买其拥有的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部分商业用房,总购买面积为38,221.70平方米(其中公司购买21,014.58平方米,子公司新百连超购买17,207.12平方米),附带配套停车位面积约 11,223.43平方米,合计购买金额约43,955.00万元。

上述房产实际购买面积将以房产部门的最终测量面积为准。

(二)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的议案》;

(三)本次购买房产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名称: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380号

主要办公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昂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主要经营业务:商铺出租、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服饰的批发、零售。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吴锦昂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傅建江出资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东方嘉业所拥有的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38,221.70平方米,附带配套停车位面积约 11,223.43平方米,上述房产目前在正常运营使用中;

2、公司及子公司新百连超合计拟购买房产面积38,221.70平方米,附带配套停车位面积约 11,223.43平方米(实际购买面积将以房产部门的最终测量面积为准)。

3、拟购买交易总金额:约43,955.00万元

4、拟购买房产位置: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北京中路和亲水南大街交汇处。

5、公司拟购买的上述相关房产,东方嘉业已将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市区支行设置抵押,抵押期限为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除此之外无其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二)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情况

1、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以2017年12月5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由于银川市房地产一级市场与租赁市场发展不均衡,同时经评估人员对类似房地产市场情况的调查,得出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本次评估对象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真实价值,结合银川市场房产成交行情及评估师经验,考虑收益法与市场法的差异,最终确定取市场法评估结果。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及其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购买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部分房产,并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林”)作为评估机构,公司聘请北京中林承担本次评估工作,履行了必要的选聘程序,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北京中林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3、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5日中林评报字【2017】250号评估报告提示以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全文及评估报告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报告对东方嘉业所属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DE101室3-5层商业房和DE102室商业房(合计21,014.58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该项资产账面值9,264.24万元, 评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DE102室商业房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DE101室3-5层商业房最终选取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加权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为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该部分商业用房价值为21,873.31万元。

4、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5日中林评报字【2017】249号评估报告提示以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全文及评估报告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报告对东方嘉业所属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DE101室1-2层商业房(合计17,207.12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该项资产账面价值7,574.85万元,评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为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该部分资产价值为21,968.33万元。

5、本次评估房产增值原因综合分析

(1)物业区域环境的改变是评估房地产增值的主要原因

首先,随着区域内上元名筑、国贸新天地、金钻铭座、金凤万达广场、万达商务中心、紫荆花商务中心、新华联广场、悦海新天地、银川财富中心一批新项目的建成并投入使用,金凤区已经成为了银川市的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城市休闲娱乐中心。亲水商业广场距行政中心距离2.6公里,距紫荆花商务中心1.4公里,距万达商务中心1.0公里,距国际会展中心0.8公里,距宁夏亲水体育中心1.4公里;在亲水商业广场辐射区域1-2公里内集聚的高端商业、办公、住宅包括紫荆花商务中心、万达商务中心、国际会展中心、国贸新天地、金钻铭座、湖畔嘉苑、森林半岛、太阳岛、森林公园首府、森林公园首善花园、水岸人家、山湖名居、幸福岛等,2016-2017年区域内办公、商业物业的交易价格为7,000-2,7000元/平方米,评估房地产因物业区域环境的改变产生了增值。

其次,2013年-2017年,随着亲水商业广场西南侧森林半岛住宅及配套商业(办公性公寓)项目、幸福岛等的建成及投入使用,配套别墅价格在10,000-16,000元/平方米,公寓成交价在5,000-8,000元/平方米,住宅成交价在5,500-7,500元/平方米,这些有利因素使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商业房的价值得到了提升。

(2)账面计提折旧所致,产权持有者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评估对象,随着折旧的计提,评估对象账面价值逐步降低。

(3)银川市近几年房价上涨所致,2013年以来区域商业物业成交价格和租赁价格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随着区域商业物业成交价格和租赁价格的提高,原有商业物业价格也得到有利体现。

6、本次房产交易价格,交易双方经参考评估价格及该区域内同类型房产市场价格后协商确定。

四、交易事项的后续履约安排

1、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房产购买议案后,全权负责购买事项;

2、鉴于该项房产交易对方已设置抵押,为确保房产的顺利、安全过户,公司将在对方解除抵押并在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再向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3、本次交易款项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

五、购买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银川市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政府的西移带动正源街以西金凤区商圈正在逐步形成中,包括金凤万达、阅海新天地、星悦城、大阅城等各商业体均已进驻该区域,对银川市其他各商圈客流的分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为此,为巩固公司在本区域的经营优势,确保市场经营份额的持续增长,加快公司在金凤区商圈的网点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2、传统百货经营模式已不能充分满足当下顾客的购物需求,公司百货业态亟待突破传统经营模式,转型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等新的经营模式,此项目是公司百货经营模式转型的较好契机。

3、公司通过对该房产的购买,将使公司百货、超市及电器三业态能够实现在金凤区新兴商圈内的拓展布局,相关房产为现房,且已装修完毕可直接经营,将一定程度缩短新项目开业装修和筹备的时间,对公司后续整体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需要。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评估报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6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房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拟与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其拥有的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租赁面积共计83,607.29平方米。东方嘉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一、签订房屋租赁情况概要

本公司拟与东方嘉业达成协议,将租赁其所属位于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部分房产,总租赁面积约83,607.29 平方米,附带配套停车位面积约 23,878.73平方米,租期15年,租金合计约66,231.98万元(含递增)。将用于公司综合购物中心业务经营。

二、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名称:宁夏东方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380号

主要办公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昂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主要经营业务:商铺出租、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服饰的批发、零售。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吴锦昂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傅建江出资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租赁项目房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中心地段,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北侧的北京中路为银川市的主要交通干道,路面宽阔车行通畅;项目东侧的亲水大街为南北绕城高速的出口,通行便利;该项目符合大体量购物中心的经营面积需求,建筑硬件环境较好,配套功能较为完善;配套有遮蔽式停车场和地上停车场,能同时供近1700辆汽车停靠;相关房产为现房,且已装修完毕可直接经营,将一定程度缩短新项目开业装修和筹备的时间;项目南侧、西侧还设有三处大型公共停车场;整体停车条件极为便利,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项目房产内已开立近2万平米的大卖场,开业近7年来销售持续增长。

目前,公司百货业态亟待突破传统经营模式,转型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等新的经营模式,此项目是公司百货经营模式转型的较好契机。未来公司百货、超市、电器三业态将在该区域形成协同联动的经营态势,促进公司在金凤区新型商圈的整体销售增长,对公司后续整体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审议程序

1、本租赁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12 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租赁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6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企业形成依赖。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连超”),预计2018年日常合计从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进乳业”)采购奶制品约9,300万元,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全体9名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其中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邓军女士、曲奎先生回避了对议题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梁雨谷先生、张莉娟女士、陈爱珍女士事前认可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我们已充分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注:因2017年尚未结束,本年实际发生金额统计中12月为预估金额,全年金额未经审计。

(三)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截止2016年底新百连超经审计总资产123,218.85万元,净资产40,205.56万元,营业收入317,176.64万元,净利润1,840.23万元。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性质

截止2016年底夏进乳业未经审计总资产73,201.89万元,净资产39,515.38万元,营业收入119,323.33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092.53万元。

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以上关联企业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和平等协商价格为定价基础,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夏进乳业是宁夏规模最大的以生产液态奶为主的本土企业,夏进乳业相关奶制品在宁夏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子公司所属超市通过集中采购夏进乳业产品,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既满足了当地广大消费者对夏进奶制品的消费需求,也利于公司整体销售额的稳定增长。

以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针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签订有关产品购销合同,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6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现对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进行修改。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2、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3、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4、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5、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6、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7、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8、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再重新选举。

9、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10、如经过股东大会二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原任董事(或监事)将继续履行职责,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其任期将自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7-065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月4日上午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4日

至2018年1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代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受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

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2号(新华百货老大楼写字楼7楼)。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人:李宝生 李丹

联系电话:0951-6071161

传 真:0951-6071161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