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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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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5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会9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刘国本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

(一)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绿色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公司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本次绿色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10.0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绿色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将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绿色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的、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绿色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债券期限

本次绿色债券期限为5年,拟在第2年末和第4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具体期限构成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四)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绿色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五)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符合国家政策的绿色项目投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六)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的担保(包括是否提供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七)评级安排

本次债券的评级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八)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及决议有效期

本次绿色债券拟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在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提出本期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本次发行绿色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4个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九)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绿色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绿色债券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及债券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制定本次绿色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间、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选择权或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等条款、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等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绿色债券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绿色债券申报、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与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债券挂牌转让事宜;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的绿色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及金额;

7、如债券主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债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8、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

9、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绿色债券的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决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决定、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9)

关联董事刘国本、刘长来、路明占、杨诗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5票,其中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8年1月4日14:00在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6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公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110)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上述第1、2、3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9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

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背景情况

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江投资”)共同投资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以打造新能源汽车、新型铅酸蓄电池及回收产业为主的产业并购基金。2017年11月27日,公司与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签订了该基金的合伙协议并完成了基金的工商注册。详见公司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9)、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6)。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汉江控股有关基金投资政策的变化,促进基金业务顺利开展,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汉江控股、湖北汉江投资就原合伙协议中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及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将原合伙协议第1.5款“合伙期限”内容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自营业执照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报引导基金决策委会员批准,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或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修订为: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 年,自营业执照所载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报汉江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或汉江产业基金管委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第二条、将原9.3.1款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本协议2.2.6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应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将由丙方或丙方推荐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第三方机构以乙方原始出资额收购其出资份额,但上述合伙人转让份额事项仍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

本基金如在设立过程中或设立后,申请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获批准,则乙方有权优先将持有的基金出资份额转让给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如基金的投资项目违反了10.1项“投资原则”的约定,乙方所持基金份额受让方不享受以乙方原始出资额收购其出资份额的优惠政策。”

修订为: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部分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2.2.6项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应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基金如在设立过程中或设立后,申请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获批准,则乙方有权优先将持有的基金出资份额转让给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在原合伙协议中新增第9.3.2项,内容为:

“针对本基金2.5亿元首期出资,在本基金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含3年)应由丙方或丙方推荐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第三方机构以乙方原始出资额收购乙方出资份额,但上述合伙人转让份额的相关事项仍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丙方或丙方推荐第三方机构超过三年内没有全额收购乙方出资基金份额,收购乙方所持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根据受让时乙方实际的财产份额收购其出资份额。”

第四条、在原合伙协议中新增第9.3.3项,内容为:

“针对本基金后期出资(即2.5亿元首期出资以外的后期7.5亿元出资),丙方或其推荐的第三方收购乙方持有的合伙企业后期出资份额的,收购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收购时点在自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应以乙方后期原始出资额加管理成本实行回购;

b、收购时点在自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应以乙方原始出资额、基金注册之日起到收购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的利息(分年计息)以及管理成本三者之和进行回购;

c、收购时点在自基金注册之日起5年以上的,受让方根据受让时乙方实际享有基金的财产份额收购其出资份额,不享受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让利政策。”

第五条、将原合伙协议第11.2款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

“(一)本基金注册满3年内,项目投资退出所获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应即时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分配乙方对该项目出资本金;

(2)分配甲方、丙方对该项目出资本金;如果可分配资金不够分配上述资金,则甲方、丙方按照1.0%:99%的比例承担亏损部分;

(3)基金对项目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a)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小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不提取收益,不参与分配,收益由丙方享有;

b)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大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提取收益,具体为:

1)若投资项目由甲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5%和85%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除乙方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2)若投资项目由乙方或丙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0%和9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除乙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注册满3年之日,若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全部收购乙方实缴出资份额(收购金额=乙方原始出资本金-乙方已回收出资本金),则依旧按照上述第(一)条进行分配(第(一)条(1)除外);若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未能全部收购乙方实缴出资份额,则乙方将提取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由丙方支付。该投资收益的提取标准按照以下基金分配原则中收益提取约定执行。基金剩余存续期(基金注册满3年之日至基金存续期届满)的基金分配原则变更如下:

项目投资退出所获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应即时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让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对项目实缴出资额;

(2)基金对项目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a)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小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不提取收益,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大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提取收益,具体为:

1)若投资项目由甲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5%和85%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所获得的85%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若投资项目由乙方或丙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0%和9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所获得的9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修订为:

“项目投资退出所获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应即时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让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对项目实缴出资额;

(2)基金对项目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a)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小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不提取收益,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当项目年均收益率大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基金管理人提取收益,具体为:

1)若投资项目由甲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5%和85%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所获得的85%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若投资项目由乙方或丙方推荐,收益部分按10%和9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所获得的9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增加约定:“如在项目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之前,丙方或其推荐的第三方全额回购乙方对退出项目的出资份额,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中约定进行转让,不参与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

第七条、增加约定:“如基金的投资项目违反了原合伙协议10.1款“投资原则”的约定,则不享受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让利政策。”

第八条、增加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后,丙方在证券市场进行定向增发时,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可按丙方定向增发股份总量的10%行使新增股份优先认购权。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17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路明占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签订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针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合作方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符合该基金发展需要;本次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无异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10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月4日 14点

召开地点:襄阳市汉江北路6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4日

至2018年1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8)。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

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凭上述材料签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65号八楼)

邮政编码:441003

3、登记时间:2018年1月2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办法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65号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邮编:441003

2、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3、与会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