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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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9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基本情况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协议转让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鉴于长期以来公司未通过南方产权交易中心征集到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矿业”)的意向受让方,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博信矿业100%股权。该议案已于2017年12月14日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协议转让全资子公司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及2017年12月15日披露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签订了《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徐小琴

经双方协商,就转让方将其拥有的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股权。

三、转让价格

交易双方同意由转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股权”)进行评估,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1354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766.66万元。经双方协商,标的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1770万元整。

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分两期支付:(1)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531万元;(2)第二期: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1239万元。

四、股权交割日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割日,以下列事项均已完成之日为准,并签订股权交割确认书:

1、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已经转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受让方已支付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30%;

3、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并由受让方任命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并决议修改相关公司章程。

五、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

股权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应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转让方及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 双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无条件配合标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成股权转让的必要法律手续。

2.自股权交割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公司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对标的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权交割日前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所有纠纷由转让方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3.本协议生效后至股权交割日的过渡期,转让方不得处置标的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公司的资产抵押、出借,或者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借贷、买卖合同等所有相关行为。

七、 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约定的,由标的公司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转让方共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0.1%作为滞纳金,延迟履行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转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对于因本协议引发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本协议于2017年12月14日在清远市签署。”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