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7-49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曲显宏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曲显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将对其工作另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曲显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曲显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向曲显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6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50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15:00至2017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晓航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
名,代表股份95,026,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9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31,9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20,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4,361,938股, 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97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20,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4,361,938股, 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973%。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20,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4,361,938股, 反对130,40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9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