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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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7-078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4日—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2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168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赵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924,2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36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631,15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618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93,076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450%。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980,86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8.479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万邦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99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89%;

反对4,9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8,992,9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89%;

反对4,9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与万邦德投资等签署〈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99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89%;

反对4,9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8,992,9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89%;

反对4,9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00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18%;

反对4,9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2%;

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064,9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26%;

反对4,9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3%;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00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18%;

反对4,9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064,9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26%;

反对4,9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改〈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025,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06%;

反对4,8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4%;

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081,6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06%;

反对4,8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3%;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6日